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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S和汪大菲冲上热搜,盗窟明星是否侵权,状师如许说

今(1)日,“中S和汪大菲”的词条忽然冲上热搜,原来是撞脸大S和汪小菲的网红,在直播平台上博眼球。两人被网友称为中S和汪大菲只见与大S(徐熙媛)和汪小菲长相相似,且语言的语气和动作神同步的两人在平台连线直

今(1)日,“中S和汪大菲”的词条忽然冲上热搜,原来是撞脸大S和汪小菲的网红,在直播平台上博眼球。

两人被网友称为中S和汪大菲

只见与大S(徐熙媛)和汪小菲长相相似,且语言的语气和动作神同步的两人在平台连线直播。从网络上传播出的直播片断中可以看到,两人没说几句后,有些淡漠,被网友称为中S的人不耐心地说,“连话都不想讲了是吗?”而被网友称为汪大菲的人摸了摸脸说,“我曾经还能跟你讲两句,如今我一句话也讲不出来……”网友看完两人对话后,纷纷笑道,“太像了!”

实在,在互联网上早已出现了一些“盗窟明星”,如鹿哈、王二博、易烊干玺、权酷龙、王俊卡、鹿啥、古力哪吒、关晓桶等,名字与明星相似,在形状妆扮上,也只管靠拢。

“盗窟明星”

这类网红是否侵占了相干艺人的权利?对此,北京宝盈(成都)状师事件所主任状师袁勇以为,类似这种“盗窟明星”通过刻意模仿明星的声音、舞台动作等方式,吸引“粉丝”注意或大众关注,在某些特定环境下,明星很难通过详细品德权得到接济。

我国的品德权制度重要掩护的是品德尊严等精神方面的优点,并没有偏重掩护承载于品德权上的商业优点。因此,以陵犯明星商业优点为主而并未实际陵犯精神优点的活动,就难以通过详细品德权得到有用掩护。“盗窟明星”只是积极含糊自身特性但并不直接利用明星台甫,就并不会构成姓名权侵权。若明星的社会评价没有因盗窟活动低沉时,则很难主张盗窟者构成光荣权侵权。

编辑 曾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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